四川理工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川理工〔201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管理,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推进学校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学科建设工作的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是“错位发展,有所为、有所不为”,体现把我校建设成有特色、高水平的四川理工大学目标。学校和学院要对重点学科在人才引进、岗位设置与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分配、科研项目的申报、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充分体现重点学科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构建体现学校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方向和以化工、轻工等为特色的学科体系,改善学科发展条件,优化学科梯队,提升学科实力,培育学科优势,提高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为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推进学科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 学科设置、分类与调整
第四条 学科设置、调整及程序:按一级学科设置,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目录(2011)为依据,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我校的学科设置、新增和调整。设置程序为:二级学院申请、学术分委员会推荐、专家论证、学校审批。
第五条 一级学科的分类或层次确定:依照学校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学科基础和发展需要,将立项建设的学科分为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培育学科三种类型;其立项类型与变更调整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一级学科下设置若干学科方向,学科方向一经确认,应具有相对稳定性。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一般不低于4个,重点培育学科不低于2个;学科方向原则上应是目录内的二级学科或与二级学科相近的研究领域。确因学科发展需要,调整或新增学科方向应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学科建设的职责与内容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方针,审批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
(二)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涉及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论证,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三)对学科布局、设置、建设及调整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对学科建设中具有共性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指导性意见;
(四)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为实现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五)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审批,开展对各学科建设成效的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审议学科负责人的任免。
第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与修订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
(二)建立与完善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三)协调跨学科、多学科间的联系和重大关系,组织申报省级以上重大学科建设授权项目立项和新增学科点立项;
(四)具体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申请、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定期向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重点学科建设情况;
(六)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七)完成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依托本学院(部)各学科的建设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本学院(部)学科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依托本学院(部)建设的各类学科,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学科重组和优化配置等意见;
(二)在听取学科意见后,向学校推荐本学院(部)所属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的人选;
(三)审议本学院(部)所属学科的人才引进是否符合学院(部)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
(四)组织本学院(部)所属学科开展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以及学位授权点的申报;
(五)在学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监督本学院(部)所属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六)在学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本学院(部)所属重点学科在人才引进、岗位聘任、导师遴选、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出版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七)协调校内外相关学科资源,构建跨学院(部)的学科队伍,搭建学科发展多层次网络平台;
(八)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各项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重要的工作日程,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学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在人才引进与配备、升职定编、科研立项与成果培育、设备与图书购置、条件保障及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倾斜政策和支持。
第十一条 各学科的具体建设工作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指挥、实施与协调,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沿和发展动态,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提出本一级学科方向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提名推荐学科方向带头人(负责人)人选,构建学科队伍;
(三)组织申报、筹措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学科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四)组织实施学科建设的各项内容,完成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
(五)负责安排接受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评估与验收。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科队伍建设:学科人才梯队的构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引进人才的实施与管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管理,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任与管理等。
(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围绕学科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持和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支持并承担企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委托的各类科研与咨询,培育科研团队和科研成果,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或其他研究成果等。
(三)人才培养:围绕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的教学研究与改革,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方法和途径。
(四)高层次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重要的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学科及学校影响等。
(五)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平台建设:开展学科发展所需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实验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完善学科网络平台(包括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级精品课程等)建设。
第四章 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的选任与考核
第十三条 凡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一级学科,设置学科负责人1人,并依据本学科批准设置的学科方向,设置各学科方向带头人1人。
第十四条 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较好地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前沿与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领导所在学科或学科方向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建设;
(三)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的我校在岗人员、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是优先推荐的人选;
(四)身体健康,在任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在学校近三年的年度岗位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第十五条 学科负责人采用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推荐,校学科建设办审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学校批准的程序进行遴选。
第十六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由本人申请或学科负责人提名推荐,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推荐,二级学院(部)批准的程序进行遴选。材料报校学科建设办备案。
第十七条 学科负责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实行任期制,学科负责人的任期为4年,学科方向带头人的任期为2年。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科负责人的考核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学校与学科负责人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任期目标与学科发展目标一致。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考核,由各学科及学科所属学院(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及材料报校学科建设办备案。
第二十条 对学科负责人的任期考核与学科终期考核相结合,由校学科建设办组织校内外5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其中校外专家不低于3名;考核小组经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检查、集体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提出关于考核结果的初步意见和必要的建议;专家评议意见和结果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学科的终期考核与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的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为优秀或合格者,可以按程序申请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学科负责人或学科方向带头人。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调动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认真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学校依据学科中期(两年)检查与任期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办法给予劳务补贴。享受劳务补贴的条件为中期检查为合格,标准为:学科负责人2000元/年,学科方向带头人600元/年。学科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给予学科一次性10000元奖励。
第五章 学科管理、考核、评估验收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科建设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学校、二级学院(部)、学科(一级学科)。各级应履行的职责由本《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所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各类学科实行分类指导与目标考核管理。学校与各学科负责人签定《四川理工学院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以此作为学科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未能完成学科建设目标的学科将调低建设层次,相应减少资源配置和资金投入;对学科中期考核为不合格的学科将减少后期(两年)的学科经费投入,并取消申报各类学科建设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在建设期内取得显著性成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重点学科(一级)的奖励10万元;获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方向的奖励10万元;获得硕士授权点一级学科的奖励4万元;获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型或领域的奖励2万元;获得省优秀硕士研究生论文的奖励所在学科5000元,并奖励研究生指导教师20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由学校划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经费等构成。学科建设经费应以紧紧围绕学科发展、研究生培养为中心,在规定使用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分面上经费和项目经费,面上经费由学校依据学科类别、上一年度检查或考核结果等按年度分学科下达到学院(部),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依据立项批准经费下达到二级学院(部),并注明项目名称。
第二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四川理工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编辑:g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