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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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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川理工学位[2016]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和管理的初步能力。

(三)按照学校相关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

(四)相应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理工类≥2.00、其它学科类≥2.30,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不四舍五入。

(五)综合应用素质能力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的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80%;职教类和艺体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要求另行划定;

2.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各类荣誉称号者;

3.各类学科竞赛、文体比赛、创新创业活动等省级项目参与者或校级(含市厅级)项目获奖者;

4.取得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者;

5.申请并受理国家发明专利或授权新型实用专利1项以上者;

6.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论文1篇以上者(单位署名为四川理工学院)。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无突出表现者。

(二)按《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离校前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者(不论结业后回校换证考核是否合格)

第四条 对于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且未再受任何处分并解除处分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获得各类荣誉称号

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之一。

(二)获得各类奖项

1.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获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

2.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

(三)学习成绩优异

1.取得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2.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奖学金1次或校级一等奖学金1次或校级二等奖学金2次。

(四)科技活动及社会实践成绩突出

1.获得授权专利(排名在前2名)1项;

2.专业核心刊物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单位署名为四川理工学院)。

(五)见义勇为获市级及以上通报嘉奖。

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程序:符合以上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达到应到委员的2/3通过,则可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五条 授位程序

(一)学生填写《四川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经审查后报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

(二)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按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逐项进行审核,审核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将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四)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在网上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起开始执行,由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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